滚动消息     招聘信息  [kmuti  2007年10月30日]        
文章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昆明市城市交通研究所 > 行业资讯 > 本地新闻 > 文章正文
快 速 通 道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广征民意 客车不得异地经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昆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7
    从事客运的经营者,如果站外揽客、非法拒载、擅自加价,或者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者,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这是正在征求老百姓意见的《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作出的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目的地、线路、时间运行,不得招揽或者搭乘他人,运营时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不得异地经营。 
  如果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发生了诸如: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等行为,或者降低车辆类型等级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款,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或者回程擅自揽客,班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等等,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将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请提意见者于7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
  邮箱:mrsliuchun@sina.com
  电话:0871—3620712(传真) 3619060
  联系人:经济立法处  刘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昆明市城市交通研究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7 www.kmut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编号:滇ICP备050052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