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交优先需要法律保障 |
| 作者:余蛟 文章来源:中国交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9 |
我国推行公交优先已经好几年了,无论从思想认识还是从行动落实上,全国各城市都把公交优先摆在了重要的位置。国际公共交通联会会员、重庆大学城市公共交通学组建人王健教授认为,从法理的角度,目前公共交通还缺少优先发展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近日,笔记就此问题对王教授做了采访。 笔者:作为一个公共交通的研究者,您认为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交优先,我们还需要做点什么? 王健:虽然公共交通优先政策早已被各级政府所重视,但在法规上没有相应的条文来支持。虽然有些城市在增加公共交通的财政补贴,但由于机制问题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虽然政府设立专门的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却不能统一协调各种公共交通方式。虽然政府颁布一些公共交通管理规章和制度,却没有能成功体现公交优先地位的直接法律依据。这些环节的缺失,都造成了公共交通优先的执行效率大打折扣。 笔者:《公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已颁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哪些法律支持? 王健: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的法律层次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行政法规(国务院、省市人大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则)、地方法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各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一种低层次法律)。 法理上讲,《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是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基本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阐述了政府的公共交通政策,指出城市公共交通定位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而不是《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所明确的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这些文件在条文上的微妙差异,表明政府部门对公共交通的认识还不是完全一致,因而导致《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迟迟没有颁布。 笔者:这样看起来,法律如何体现公共交通优先政策? 王健: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是政府公共交通政策和法律非常清晰,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权利界定非常明确。虽然公共交通行业的投资回报率很低,但有政策和法律的保障,行业的稳定性仍然可以吸引潜在的私人投资商和运营商。 除颁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外,还需要制定公共交通事业补贴办法、使用道路优先及专用办法、营运与服务评鉴办法;公共交通系统土地开发、运价率计算公式、经营维护与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处理及审核办法、行车及其他事故抚恤金及医疗补助费发给办法等系列的法规,这样才能从各个层面确保政府有效地依法管理公共交通系统,公交优先也才能更长久地发展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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